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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0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5]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办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建议、提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议案;
  (三)县级以上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四)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
  (五)全国人大、政协和国务院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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