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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

  六、人民警察除发现有明显违章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在公路上随意设卡和拦截车辆,杜绝见车必查、每查必罚、重罚轻教的现象。不得协助其他部门拦车检查。不得出借、出售警服、警械给其他部门检查人员。其他部门的检查人员也不得借用和购买公安服装、警械栏车检查。交通警察不得使道路上的巡查变相成为固定或相对固定的检查站点。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收费活动。
  七、公安、交通、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站点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在两年内要有计划的分期分批对执法人员进行法规、岗位培训和资格考核。今后凡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一律不得上岗。所有公路检查站点均不允许雇用临时人员执行检查任务。
  八、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强买强卖,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不得在公路或城市入口处设置强制性的车辆清洗站。
  九、凡公路上设置的检查、收费站必须使用全国统一或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罚款票据。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检查证。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票据管理办法并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收费、罚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数额和程序,逐步推行收、罚票款分离制度。罚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向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十、公安、交通、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三乱”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搞好综合治理。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对群众举报要认真及时予以查处。监察、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保证政令畅通。对无视国家和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有关规定的,必须严肃依法查处,新闻舆论部门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十一、各地政府(行署)要对境内公路“三乱”的治理工作负责,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对搞地方保护主义,公路“三乱”问题严重而治理不力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并扣减当地公路建设的投资。凡存在“三乱”问题的地区及交通、公安部门不能评选为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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