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5]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政府第81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全国治理公路“三乱”电话会议精神,保证我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取得成效,加强公路站卡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许的检查站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收费、罚款。凡属违反国发[1994]41号文件规定设置的各类检查站、收费站,必须坚决撤除,并由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做到帐、款、物“三清”。
三、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应从保障公路畅通、安全,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出发,按照“公路设置站卡不要过多、过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现有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进行清理、调整,重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四、公安、交通、林业部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检查、征费站点,必须严格按照国发[1994]41号文件第七、八条的要求进行规范。不符合规定的,经整顿合格后方可承担检查、收费任务。
五、公安、交通、林业部门设置的检查站、征费稽查站、收费站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活动。不允许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搭车”检查。不得为其他部门代征代收费用。林业部门的木材检查站只允许在通往林区的公路上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