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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种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种畜禽质量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种畜禽场应配备种畜禽质量鉴定员。原种场、一级良种繁殖场(祖代场)的质量鉴定员,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二级良种繁殖场(父母代场)质量鉴定员,由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
  质量鉴定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省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定与新品种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或省的畜禽品种志。
  经过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

  第十八条 种畜禽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原种场和良种繁育场进行生产。原种场应当以生产原种畜禽为主,良种繁育场应当以扩大繁殖从原种场或上一代良种繁殖场引进的种畜禽为主。
  第十九条 原种场、良种繁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饲养的种畜禽,必须是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种畜禽品种,并具有规定娄量的特级和一级基础母畜禽;
  (三)有符合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和良好的卫生隔离条件;
  (四)场长应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并有一定数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六)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第二十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国家级原种场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向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二)省级原种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祖代场)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三)二级良种繁殖场(父母代场)向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四)种畜禽专业户向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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