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棚车,填写运单要注明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编号和禁止溜放的标记。
第十八条 公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用棚布苫严捆牢,插有危险品运输标志,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日用杂品公司,必须具备安全储存和经营条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储存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才能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应当遵照“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由供销社的日用杂品公司和公安部门按安全经营条件审核确定。对于批准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和个体商户,由公安部门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第二十一条 批准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和个体商户,必须到当地批发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或其他部门进货(或代销),严禁购进不合格产品和公安部门明令禁止的品种。
第二十二条 批准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必须设专柜销售,并与其他柜台拉开一定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准现场试放,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严禁烟火和明火取暖;要张贴安全防范警句,要有相应的消防措施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销售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所售烟花爆竹的性能、特点、正确安全燃放方法和安全知识,并积极向消费者宣传介绍,指导消费。
第二十四条 城市的农贸市场内不得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个体商户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章 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要把安全经营管理和安全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任务,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经营的规定,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第二十六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要密切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对烟花爆竹的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和安全燃放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