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生产、收购烟花爆竹必须严格按国家安全与质量标准进行,把好质量关。凡安全与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无《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准收购。
第九条 烟草爆竹的外观、内质、封装成箱等安全与质量的检测,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
从事烟花爆竹的收购、检验、封装、加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进货管理
第十条 从区外购进烟花爆竹统一由自治区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经营,并严格实行定点进货制度。按照“安全可靠,适当集中,择优进货”的原则进行选点。
第十一条 购进烟花爆竹要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制度。所进的品种、规格、内外包装、药物配比等质量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燃放说明,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接收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必须符合内销安全质量标准,小包装附有中文说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得购进和经销。
第十二条 自治区日用杂品公司从区外购进烟花爆竹前要做好市场预测,制定进货数量、品种计划,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统一安排好城乡市场供应。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设专用库房,严禁与其他商品混存。烟花爆竹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库区内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消防、报警等设备要齐全有效,安全通道畅通,有醒目的危险标志。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仓库要有严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库制度和保卫制度。对保管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火星熄灭装置(防火罩),停在指定地点。装卸烟花爆竹时,由保管人员监装监卸,做到轻拿轻放,不仍不摔,不推不拖,不撞不磨擦。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国家六部1992年9号令和新公三字[1992]223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