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1995]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供销社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防止火灾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部、公安部关于《
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内凡从事烟花爆竹购进、调运、储存、销售业务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供销社是烟花爆竹的经营主管部门。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统一由各级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经营,供销社内部不得多头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
第四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实行全面的安全经营管理。
第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购进、调运、储存、销售业务的专业人员,上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六条 各级供销社应明确专人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并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市场实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收购管理
第七条 各级日用杂品公司是地产烟花爆竹的收购单位,应做好产需衔接,区内烟花爆竹厂要严格按计划生产,不得到区外购进成品或半成品,从区外购进原料统一由自治区公安厅审批,定点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