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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通知

  (三)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层层签订保护责任书,把保护责任制列入政府负责人业绩的主要考核内容。对违反《管理条例》,造成面积减少的,要追究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实行省、市、县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保护区划定质量,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限期重划。验收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实行半年一小检,年终全面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年终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保护区管理和建设情况。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要共同协作,按照《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保护管理保护区农田,加强对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格查处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以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的相对稳定。
  (四)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基金,以保障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建设基金来源:一是各级财政安排的农田基本建设资金;二是《管理条例》中规定收取的基本农田建设基金;三是增收土地垦复基金中划入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四是由集体经济和受益者筹集的资金。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制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各地在土地出让收入或垦复基金中开支。

          各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规划表

                              单位: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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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农田保护区  │  │   │  基本农田保护区  │
│ 市 ├──┬────────┤  │ 市 ├──┬────────┤
│   │  │ 其中:旱涝保 │  │   │  │ 其中:旱涝保 │
│ 别 │面积│ 收、产量较高 │  │ 别 │面积│ 收、产量较高 │
│   │  │ 的稻田面积  │  │   │  │ 的稻田面积  │
├───┼──┼────────┼──┼───┼──┼────────┤
│   │  │        │  │珠 海│45 │   15    │
├───┼──┼────────┼──┼───┼──┼────────┤
│肇 庆│179 │   145    │  │惠 州│170 │   120    │
├───┼──┼────────┼──┼───┼──┼────────┤
│云 浮│106 │   75    │  │东 莞│65 │   35    │
├───┼──┼────────┼──┼───┼──┼────────┤
│阳 江│140 │   100    │  │中 山│75 │   40    │
├───┼──┼────────┼──┼───┼──┼────────┤
│湛 江│415 │   220    │  │江 门│220 │   165    │
├───┼──┼────────┼──┼───┼──┼────────┤
│茂 名│210 │   150    │  │佛 山│125 │   65    │
├───┼──┼────────┼──┼───┼──┼────────┤
│汕 头│65 │   45    │  │   │  │        │
├───┼──┼────────┼──┼───┼──┼────────┤
│揭 阳│130 │   90    │  │清 远│220 │   165    │
├───┼──┼────────┼──┼───┼──┼────────┤
│潮 州│55 │   35    │  │韶 关│160 │   110    │
├───┼──┼────────┼──┼───┼──┼────────┤
│汕 尾│90 │   60    │  │河 源│150 │   110    │
├───┼──┼────────┼──┼───┼──┼────────┤
│   │  │        │  │梅 州│170 │   125    │
├───┼──┼────────┼──┼───┼──┼────────┤
│广 州│195 │   12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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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15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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