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洋淀水体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污染和破坏白洋淀水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 在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的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对白洋淀水体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二)禁止向白洋淀排放有毒有害液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
(三)禁止在白洋淀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和其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船只、容器等。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船舶的残油、废油不得排入白洋淀。
(六)禁止向白洋淀倾倒农村生活垃圾、旅游垃圾和粪便等废弃物。
第八条 在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的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造纸制浆、印染、制革、电镀以及其他对白洋淀水体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二)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
第九条 在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在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内已经建成的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排放污水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其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可能对白洋淀水体环境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省白洋淀地区开发建设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各级人民政府水利、交通、渔业、旅游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白洋淀的水资源保护、船舶污染防治、水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污染防治和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科学地制定白洋淀补水、白洋淀淀区燃油机动船改造、水产养殖、旅游发展和植树造林的规划、措施。
第十二条 对在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