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和宣布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河北省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4月22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河北省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白洋淀淀区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
第三条 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白洋淀大堤(无堤部分为淀水水位七点六米黄海高程淹没线)以内的淀区。
二级保护区:以白洋淀大堤(无堤部分为淀水水位七点六米黄海高程淹没线)为起点,向周围延伸五公里以内的区域和入淀河流上溯十公里以内的河道。
三级保护区:入淀河流及其支流各流域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 省白洋淀地区开发建设协调管理委员会负责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的协调管理工作。
省白洋淀地区开发建设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渔业、旅游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进行白洋淀的水体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合理调度水位、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的方针,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