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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27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
 投资体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冀政〔1995〕44号 1995年4月28日)


  为了进一步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开放投资市场,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的多元化投资体制,使城市建设逐步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资金良性循环机制,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城市建设使用国有土地,除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仍实行划拨的外,其余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其它增值收益归当地政府所有,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不得逐级下放。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加强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的管理,充分利用土地级差效益,加快旧城改造。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有计划地对旧城区进行改造。旧城区的改造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无论以毛地或净地形式进行,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并合理分担相邻区域和相关项目的配套建设费用。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须经依法批准,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于调整产品,防止污染,改善城市环境,需从建成区内搬迁的企业其土地出让金可由市(地)、县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补给原企业,用于国有固定资产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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