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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粤府[1995]25号)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并给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等犯罪行为之一者,在1995年6月26日之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一律依法从宽处理,其中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从严惩处。
  二、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于1995年5月20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的,可免予处罚,逾期拒不登记的,一律收容强制戒毒并予以处罚,凡经戒毒后重新吸毒的,一经查获送劳动教养。
  三、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旅馆业、个体出租屋等经营单位或业主,凡容留、纵容、包庇他人在其所属场所进行吸毒贩毒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四、各级卫生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切实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的管理,严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玩忽职守,造成这类药品流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经批准开办的戒毒场所,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监督,实行封闭戒毒、严格管理、未经批准开设的戒毒场所,一律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严禁私人开办或承包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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