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水利法制建设,依法治水
(一)认真贯彻《
水法》和《
水土保持法》,依法治水,依法管水。要加快配套法规建设步伐,尽快出台《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河道提防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
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
(二)建立健全廉明公正的水利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案件。
七、积极开展水利综合经营,壮大水利经济
(一)在建和新建的水利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都要为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创造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保证水利工程维持良性支持。
(二)对河道、渠(沟)道保护范围内土地及防洪堤地、治河新增滩地,以县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划界发证,由各工程管理单位开发经营。山区水利水保单位可购买“四荒地”的使用权,参与开发治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一些开发性综合经营项目,扶持水利单位综合经营。
(三)对各级水利部门兴办的综合经营实体和生产基地,要给予积极扶持,进一步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制定的有利于发展水利综合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财税体制改革后,国家对减免税政策作了重申和规定的,要继续认真执行。
八、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水利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重要性,把加强水利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列入政策任期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落实本《决定》的具体意见,凡与本《决定》精神不符的政策措施要进行调整。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强化水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水利行业。各级水利部门要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及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水利改革和水利事业的发展,为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三)各行各业都要按照统一规划,兴办水利事业。政府各个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支持水利建设。计划部门要把水利建设纳入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在安排资金和项目时要予以倾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水利建设资金。金融、城建、农业、林业、畜牧、土地、地矿、农垦、农建等部门要主动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工作。新闻单位要为水利建设大造舆论。努力为水利事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