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
水法》、《
土地管理法》等法制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建立占且农业灌溉水源、占用水利设施补偿制度。
1、对工矿城镇占用农业灌溉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向供水单位交纳占用农业水源补偿费,并按规定交纳水费。
2、工矿、城镇占用农田排水沟道排放污废水的水质要符合标准,并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方能排放,排放单位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占用水利设施补偿费,用于工程的管理维护。
3、对非农业建设占用水利设施的,根据占用情况征收占用水利设施补偿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毁坏补偿。
四、建立健全水利服务体系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走“小机构、大服务”的路子,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高服务、实施法规、检查督促”上来。
(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强化服务功能,发挥水利服务主渠道的作用,坚持经营与服务并重,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全面服务。
(三)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搞好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同时,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
乡镇水利(水保)站要向水利服务管理、小型水利建设和科技推广三位一体方向发展。山区要以抗旱服务、“三田”建设和水土治理为重点,川区要以水利灌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重点,为农业生产提供水利保障和服务。
(四)合作兴办及个体兴办经营的水利工程,其经营活动要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制法规及政策,开展文明服务。
五、依靠科技,提高水利建设和管理水平
水利建设和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尽快提高水利科学技术水平和队伍素质。大力推广水利实用新技术,重点在节水灌溉、中低产田改造、水土保持、施工新技术以及水利管理现代化建设等方面有新的突破。要切实增加科技投入,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利基建等的科研项目,要同时列入预算,由水利科研部门用于水利科技开发、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要关心和解决水利第一线科技人员工作、生活上的问题的困难,对有重大贡献的水利科技人员要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