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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三)转换经营机制,把水利产业建成自我维持、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经营实体。
  1、建立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的基本需要。社会公益型水利工程,通过依法收费,提高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的自给水平;有偿服务型水利工程,通过按成本收费,达到自我维持和自我改造水平;生产经营型水利工程,通过市场调节达到自我发展水平。已经有收费政策的要认真落实,尚未出台收费办法的,要抓紧制定,经批准后执行。
  2、水利企事业单位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引入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收益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逐步向差额预算过渡;差额预算事业单位逐步向自收自支过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步向企业化管理过渡。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落实经营自主权,努力向现代企业制度推进。
  三、建立和完善水利价格及收费制度
  (一)逐步实行按成本水价收费。按照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实现水价按成本到位。引黄自流灌区尽快达到按成本收费;大型扬水灌区尽快达到按维持运行管理水平收费,逐步达到按成本收费。机井、水扬水站、人畜饮水工程要达到按成本收费;山区水库灌区从1995年起达到按维持供水部分的运行管理收费,逐步达到按供水成本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级水利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今后新建的水利工程,在项目论证时须按工程性质明确水价或收费标准,方可方项。工程建成后实行新水价或新的收费标准。
  (二)完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
  1、按照《水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2、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堤防建设维护管理费。
  3、根据《防汛条例》,建立防洪保安基金。受防洪设施保护的单位及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应承担防洪劳务,允许以资代劳。
  4、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一切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中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工程,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治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生产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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