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贷款、外资及股份合作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水价、电价可参与市场调节。
(五)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及建设竞争机制,推行水利建设责任制,强化法人投资责任。今后,建设项目首先要明确项目法人,对有偿服务型和生产经营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以至经营管理、归还贷款及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投资风险。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和投资包干制,大力推行施工监理制。要把工程管理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纳入建设内容,同时理顺资源和价格政策,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六)根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对全区水利项目及资金投入实行“统一计划、行业管理”,以利于工程的合理布局及整体效益的发挥。今后凡属区内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均须自治区水利厅论证,统一规划,自治区计委负责统筹安排水利投资,由水利部门及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小型水利项目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水利部门审查,计划部门审计;其余小型水利项目由水利部门直接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水利部门安排组织实施的项目,要送投资主体单位备案,并接受综合部门和投资单位的监督。
(七)加强重点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储备。项目前期费按管理权限和项目性质分级负责,自治区的重点项目由自治区计委安排,市县重点项目由市县安排,专项投资重点项目由专项资金安排,农田水利及水土保持重点项目由农田水利补助费及水土保持事业费安排。自治区和市、县要分别储备五个以上具有可研深度的重点项目。
二、完善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建立水利良性运行机制
(一)按照“推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和产权关系,建立国家、集体、股份合作、个体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管理体制。
1、今后新建工程,无论是国家、地方投资还是股份合作、集体及个人投资,均实行谁投资谁拥有资产所有权或股份所有权和经营权,利益分享。
2、加强现有国有水利资产管理,逐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有水利工程的产权代表,对国有水利资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认真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有偿服务型和生产经营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企业化管理,进行股份制改造。
3、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小流域和“四荒地”的经营使用权,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租赁或有偿转让,以加快治理,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零散、范围小、不影响全局的小型水利工程(如小泵站、机井等)经批准后,可以出卖产权,收回投资,继续用于水利建设。
(二)加快现有水利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提高完好率。大中型自流灌区骨干工程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以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为主,自筹部门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南部山区的水利骨干工程、大型扬水灌区的更新改造,自治区及各级财政要重点扶持;小型水利工程及田间工程的改造和配套,以县(市)投资及农民投资投劳为主,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扶持;防洪、治河工程的除险加固以国家投入为主,受益者集体资投劳,共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