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宁政发〔1995〕33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水利改革和发展步伐,全面加强水利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增加水利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的投入。要把水利建设放在与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制定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对水利实行倾斜政策。各级财政对水利建设的投入每年要有所增加。
(二)划分事权,明确投资建设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及更新改造、水土流失治理、防洪治河及扶贫性重点水利工程,以国家和自治区投入为主,市、县财政予以配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指不跨县工程),以区、县投入为主,积极引导集体和农民投资投劳;市县管理的工程及小型农田水利配套工程,以集体、农展投资投劳为主,自治区采取以补促筹、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扶持。
(三)建立自治区、县(市)两级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证水利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1.自治区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国家及自治区财政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农田水利及水土保持补助费;“三西”建设及各种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的投资;依法征收的部分水资源费、河道采砂费、水土流失治理费、防洪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上交部门;水利水电工程提取的折旧费及贷款,外资等。
2.县(市)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自治区扶持的资金;县(市)财政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土地承包费的一部分;新开发土地转让及拍卖收入的一部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收取的造地费的一部分;依法征收的部分水资源费、水土流失治理费、河道采砂费的留成部分;乡镇企业利润中用于以工补农资金的一部分。
自治区、县(市)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县(市)水利部门统一计划和管理使用,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审计。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财政、水利、计委共同研究制定。同时,要建立劳动积累工制度,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15~20个劳动工日。
(四)按照“推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进行独资、合资、合作兴办水利。投资者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委托或有偿转让给其它单位、个人经营。
今后新建的生产经营型和有偿服务型水利工程,都要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大型或重点水利工程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并逐步创造条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