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住房资金的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五、搞好房改政策衔接
1.1993年底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凡未界定产权性质或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应在1995年办理完毕。购房人仍愿保持部分产权性质的,要按售价占售房当年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产权比例,办理产权手续;购房人愿意将部分产权改为全部产权的,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补齐售价与成本价差额款及利息后,予以确认全部产权,并办理产权手续。
2.凡未界定产权和产权比例的集资建房,要在1995年完成产权界定。集资建房当年个人出资额达到当年规定的标准价70%以上的,予以确认部分产权,产权比例可按个人出资额占当年成本价的比重确定;凡个人出资额达到当年成本价的,予以确认全部产权。已明确给予部分产权的集资建房,如本人愿意按当年成本价补交差价款及利息后,可确认全部产权。
3.通过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要按规定确认产权比例,并出具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证明,由购房人持证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证。对1993年底前由单位或房改部门出具的售房证明,均应重新核定,购房人须持重新核实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证。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加快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必须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目标,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切实抓好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
1.各地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本方案的要求,制订当地的房改实施方案。各市的实施方案,须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须报所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房改方案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2.各地都要进一步健全房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加强对房改办公室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领导,要合理确定编制,配备精干人员,明确职能分工,健全规章制度。
3.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地要积极协助大中型企业结合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这一社会服务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大房改的力度。
4.各级房改办公室要加强与体改、建设、土地、房产、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国有资产、工商、统计、劳动、人事、物价、工会等部门的工作联系与协作,及时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要抓紧房改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