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难的职工和社会特困户,可酌情减购或免购住房债券。
凡减购或免购住房债券,须由单位或个人申请,经市、县房改办审查批准。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1.经济适用住房是以社会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居住对象,政府提供扶持政策开发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2.采取多种形式,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展各种类型的住房合作社,吸收个人资金,开展集资、合作建房。鼓励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房。要继续抓好解危解困住房建设,把解决住房困难户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列为城镇住房建设的重点。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都要承担占开发总量20%以上的经济适用房建设任务,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房源。
各地要制订“安居工程”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政府提供扶持政策,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由政府行政划拨,并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免征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中小学教师建房补贴费、运迁安置管理费、对其他行政性收费也要适当减免。金融部门在贷款利率和贷款规模方面要积极支持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
四、加强住房资金管理
1.各市、县都要建立健全在当地政府房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2.房改中归集的住房资金统一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住房资金的存贷款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3.住房资金全部用于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4.住房公积金、住房债券以及各项房改资金的统筹资金,必须由房改办公室负责提出年度资金投向和工程项目计划,经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交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执行。
5.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并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6.坚持专款专用,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售房款由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改办公室审批后方能使用。
7.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8.在住房金融管理上,应区别政策性信贷和经营性信贷。要建立政策性信贷基金,专项使用,单独核算。经营性业务要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积极拓展房地产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