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等,交纳住房租金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补贴。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城镇公有住房除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住房坚持自愿原则。城镇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优先售给住房困难户。
2.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
新建住房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包括煤气、给排水、供电、供暖、道路、通讯)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旧房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按50年)计算。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计算。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建住房的负担价,1994年至1995年为所在城镇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2000年要达到3.5倍(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新建住房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建住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建住房抵交价的80%。
公有住房的出售,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3.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交齐全部购房款并住用5年后,允许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交齐全部购房款并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4.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住房在价格上给予折扣。职工购买现住公房,1995年按负担价的5%给予折扣,逐年减少,到2000年全部取消。
职工购买公房,要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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