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
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其调整由省政府确定。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为5%。
3.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承担部分,从职工工资中支付;单位承担部分,从单位原住房资金和其他划转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企业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
4.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统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只限于职工家庭购、建、大修住房使用。职工变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调入单位名下的该职工公积金帐户。职工离退休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利息比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此目标,各年度住房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重可分别掌握在1995年4%、1996年6%、1997年8%、1998年10%、1999年12%。
2.各市要根据全省的租金改革规划,结合当地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水平,制订本地区1995年至2000年的租金改革规划。租金改革规划和每次提租实施方案,各市须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各县(市)须报市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条件的城镇和企业要加大租金改革的力度。
3.1995年,全省住房租金调整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租金调整后,可对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给予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基数按上一年的工资总额计算。1995年住房补贴比例定为上一年工资总额的3%。1996年以后的住房补贴比例可随租金的调整,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4.实行公有住房超标加租。对租住公房面积超过省规定控制标准而又不肯腾退的,其超过标准部分实行超标加租。
5.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因提租增支过多的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经本人申请,差额部分可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房屋修理费、建房资金以及税后利润中列支;由财政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解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