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1995]7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现将《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此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房改实施方案,下半年组织实施。
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1992年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颁布的《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对全省房改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为了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全国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在对原总体方案进行必要调整的基础上,制订本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思路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近期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内容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新房新制度和发行住房债券,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住房公积金是由城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具有社会性、义务性、互助性和政策性的住房保障制度。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