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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代替。)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已于1995年4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管理,防止犯罪分子获得特殊化学物品用于制造毒品,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特殊化学物品合法生产、使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四川省禁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是指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的其它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物品。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化工、商业、物资、卫生、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会对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对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和定点生产、经营。定点生产由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定点经营由化工、商业、物资、卫生、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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