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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4月1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7日

             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文化娱乐等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
  (一)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出租: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
  (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台球、电子游戏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四)电影的发行、放映;
  (五)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表演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比赛;
  (六)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
  (七)文物经营活动;
  (八)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
  (九)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杨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宣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
  鼓励和扶持积极向上,健康有益,具有民族风格、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的文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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