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4月1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7日
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文化娱乐等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
(一)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出租: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
(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台球、电子游戏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四)电影的发行、放映;
(五)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表演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比赛;
(六)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
(七)文物经营活动;
(八)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
(九)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杨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宣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
鼓励和扶持积极向上,健康有益,具有民族风格、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的文化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