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4月1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4月25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7日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利用疫(菌)苗有计划地对特定人群实施预防接种,提高免疫水平,以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条 全省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全省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制定计划免疫规划,并保障实施。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计划免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