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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北方木材批发市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27日)废止(原因:北方木材批发市场已关闭)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和发展中国北方木材批发市场的通知
 (黑政发[1995]3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七届87次常委会议和省政府第三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为充分发挥我省木材资源优势,努力使木材增值、企业增效、地方增收,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北方木材批发市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中国北方木材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中国北方木材批发市场要重点做好产需衔接工作,在组织好常年交易的同时,每年要精心筹划举办两次全省木材订货交易会。并积极争办全国木材订货交易会在哈尔滨召开。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省林业厅等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认真组织所属林业企业提供资源,统一进场交易。
  二、加强对非统配木材的管理。为了发挥木材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搞好木材生产、销售、运输“三总量”的调控,对全省非统配木材实行统一管理。在资源上,定期对入场木材资源进行归类、整理和信息发布;对入场木材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保证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需要;在销售上,全省非统配木材统一进入中国北方木材批发市场进行销售,有关购销合同必须经中国北方木材批发市场鉴证、登记;在价格上,把对外销售价格通过中国北方木材批发市场这一环节一致起来,防止竞相杀价,以保护林业生产企业的利益;在运输上,根据国家木材上调计划,由省木材运输联合办公室订出统配木材运输指标,其它一律按非统配木材管理的全部由中国北方木材批发市场统一组织运输,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只对中国北方木材批发市场办理运输手续,不再受理其它部门的运输计划(非统配木材具体运输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三、对非统配木材的交易收取服务费。在统一对非统配木材运输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计费的原则,通过中国北方木材批发市场在运输的环节上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
  四、本着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对中国北方木材批发市场收取的服务费进行合理分配,分配比例:省财政20%;林业40%,用于育林、经营和兴办替代产业;铁路25%;中国北方木材批发市场15%,作为木材市场建设基金(含正常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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