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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助用地单位与补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的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的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的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 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其勘察收费标准按已公布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收取。
  第七条 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方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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