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法规代替)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物价局
制定的《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5〕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制定的《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
(省物价局1995年4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正当竞争,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关于《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规、政策,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