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当减轻水大矿井排水电费负担。恩口、斗笠山、煤炭坝、谭家山、辰溪、湘潭王家山、娄底七一、怀化均坪、常德赤峰等国有煤矿水大矿井,排水电费实行单独核算,其电价给予适当优惠照顾;对依靠国有煤矿排水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乡镇、个体煤矿,应按原煤产量分担排水电费,由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分别向当地电力部门缴纳,具体执行办法由省煤炭、乡镇企业、电力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实施。
四、妥善处理“农转非”矿工家属的安置问题。(1)鼓励已经“农转非”的矿工家属返回原籍居住,户口转入当地乡镇,乡镇政府应予妥善安置,乡镇企业优先安排就业;(2)今后符合“农转非”条件的矿工家属,原则上就地就近转为非农业户口,有条件的,允许继续耕种一定数量的责任田。
五、财政定额拨款,保证基本建设投资。为了抓紧新井建设,为衰老报废矿井准备接替能力,省财政每年对省属煤矿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不低于“七五”期间年平均水平,并视财力情况,尽力适当增加投入。
六、建立转产资金,支持发展非煤产业。各级财政都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扶持煤矿发展多种经营。地(市)县属煤矿的转产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各级各专业银行对煤矿的转产项目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七、帮助解决历史债务问题。1995年对省属以下国有煤矿进行清产核资,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企业历年的各种贷款呆帐、亏损挂帐和潜亏等问题。对过去由省安排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拨改贷”资金,由各级计划、财政、煤炭主管部门审核,确无偿还能力的,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转作国家资本金,企业不再偿付贷款本息。
八、收好、用好煤炭开发基金。各地州市县政府要采取措施,保证煤炭开发基金如数征收。
九、切实解决好煤矿职工生活困难问题。(1)对于有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欠款项的煤矿,经当地劳动局、煤炭局和开户银行批准后,开设工资预留户,首先保证发放职工基本工资;(2)对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特困国有煤矿,经政府组织经委、财政、银行、劳动和煤炭部门共同研究审定,可考虑临时贷款给予解决,同级财政给予贴息;(3)对参加离退休费用省级统筹的企业,要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凡经济效益差、在职职工工资不能保证、养老保险金有拖欠的煤矿,经同级社会保障委员会批准,可以缓缴养老保险金。
十、积极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职业教育和中等以上专业技术教育事业。(1)“八五”、“九五”计划期间,省计划、教育、劳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统筹规划,逐步在各矿务局和大型国有煤矿创办职业中学和技工学校,定向招收矿工子女入学,毕业后由定向单位安置就业;(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国有煤矿职工子女报考煤炭、矿山等艰苦行业学校和专业,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这些行业的考生,实行适当放宽报考条件优先录取。(3)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煤炭企业按特困企业对待,免征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