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1)款”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湘政发[1995]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10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1995]9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我省煤炭工业经过4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拥有县以上国有矿井189处,原煤生产能力达到1572万吨,累计生产原煤6.84亿吨,为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保障人民生活作出了贡献。但是,近年来,国有煤矿在走向市场的过程中,由于投入严重不足,致使煤炭保有储量逐年递减,基本建设开工不足,矿井接替紧张,生产能力下降,后劲虚乏;企业办社会的包袱沉重,离退休职工、待业青年与在校学生分别占在职职工总数的40%、30%和25%;同时,由于增支因素多,货款拖欠严重,企业资金紧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均陷入了困境。国有煤矿的稳定与发展,直接影响到全省能源供应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国有煤矿摆脱困境,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为此,特制订以下扶持政策:
一、延长亏损补贴的期限。省继续对省属国有煤矿实行亏损补贴,补贴额度以上年实际补贴额为基数,并视省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增加;地(市)县属国有煤矿仍按原规定,由同级财政继续给予补贴。
二、适当减轻税费。(1)对国有煤矿增值税超过原产品税税负的部分,在中央没有明确以前,暂比照国有重点煤矿的优惠政策予以缓征;(2)对煤矿缴纳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给予减免;(3)国有煤矿为安置富余人员、待业人员和关停矿井职工所开办的转产项目及经济实体,视作第三产业,从开办之日起3年内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4)1995年至1997年期间,国有煤矿及其所属集体企业应交当地的所得税,先按规定税率征收,然后按谁征谁退的原则,全部返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