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于该批车辆分属版纳、德宏、红河、文山、保山、临沧、思茅等7个地州、18个县(市)的65家商号、公司,海关和专营公司难以在短期接受众多企业报关和收购工作。为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决定该批车辆由领证单位即云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统一对海关报关。各地、州政府(行署)应确定1至2家大的国有边贸公司协助省汽车工业总公司统一办理报关、收购手续。
2.汽车入境后,由海关押运至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停放待报关,沿途边防、交警予以放行。未办妥报关、转库手续的车辆严禁驶离海关监管场所。
3.进入海关监管场所的车辆,由商检局逐车进行检验,对每辆车发出质量检验证书。海关亦对车辆进行查验后,根据实际车况和参考商检局发出的质量检验证书,按照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署调〔1995〕213号文件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4.地州自用车辆在入境地办理海关报关纳税、处罚手续;交省汽车工业总公司车辆,由海关监管至昆明,在指定仓库存放,在昆明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并根据销售对象由海关确定是否罚款。省汽车工业总公司要本着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服务的原则收购车辆,车辆收购、销售价格参照国内同档次汽车的销售价格,按收得进来、销得出去、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原则上可按国家规定收取不超过2%的手续费。若车辆收购价格(含进口环节各项税费)高于当前市场销售价格的,允许拒收,但要协助进车企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由海关征税加罚款后留企业自用。
5.云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收购的汽车凭入境地海关签发的“转关运输货物关封”和省交警总队制发的专用通行证通行。通行证凭口岸海关转关货物运输关封由交警部门发放。沿途公安、武警、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凭专用通行证和海关转关运输货物关封予以放行。关封和通行证均一车一证(封)。车辆运至昆明应及时交海关验收备案。
五、工作时限
5月10日以前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准备时间,5月11日上午9时至7月31日24时止为放行车辆时间。销售时间按正常进口车辆销售。
六、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
鉴于该批车辆滞留境外时间长达两年,且多数为旧车,国家给予了特殊的处理政策,因此,车辆购置附加费按省汽车工业总公司销售发票的10%征收;自用部分按海关完税后价格的10%征收。
七、车辆的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