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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岗位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金融、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在资金、信仙、税收等方面,对残疾人达到35%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生产单位或者自谋职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低息、贴息贷款,减哆税收的照顾和失业保险金方面的扶持。
  经济管理部门应将适合残疾人生产、工艺相对简单、销路比较稳定的产品,优先安排给福利企业生产,并由有关部门逐步划定为福利企业专产专营。
  第二十四条 鼓励残话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自谋职业。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减免管理费和税收。金融、城建部门在信贷、场地等方面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兴办福利企业,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从业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二十六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程和岗位,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职工的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先待。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单位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合同规定、工会和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教育、娱乐活动,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保障残疾人的精神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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