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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二)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内部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达到20公里,减征20%;单线里程每增加10公里,减征幅度递增10%,但最高不超过60%;
  (三)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不足10公里的,按费额标准的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不足20公里的,按费额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四)在省辖市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或跨行公路5公里以下,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的专用交通车(车籍外应喷有起讫路线),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单位的,按费额标准的四分之一计征;属于其他单位的,按费额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超过5公里的,按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第三章 养路费征缴

  第十一条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对具有健全的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经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其他车辆均按计征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第十二条 费额标准是:
  (一)客车(含通道车)、货车(含半挂车、全挂车、大型平板车、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每月每吨位160元(含交通建设专项基金40元);
  (二)柴油三轮、四轮、正三轮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每月每吨位90元;
  (三)手扶拖拉机每台每月45元;
  (四)二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每辆每季15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季20元;
  (五)畜力车每月半套3元,单套6元,双套11元,三套以上17元(牛或驴为半套,骡或马为单套);
  对台、港、澳地区和外国籍的车辆,按前款费额标准2倍计征。
  养路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公路建设发展情况和应征车辆增长情况,以及公路运价、养护成本,物价指数的变化,会同省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计征吨位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货车按出厂核定吨位或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两者不一致的,按吨位高者计算;汽车拖带的全挂车按七折计算;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的,按实际吨位计算,超过2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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