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5〕1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抓好“第一战场”、开辟“第二战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如期实现翻两番奔小康的战略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清理近年来所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清理文件是以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主要依据,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省委七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四个重要文件的通知》(黑发〔1994〕10号)、《关于印发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5〕6号)、《田凤山同志在全省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讨论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省委办公厅《情况通报》14)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近年来所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对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思路顺利实施的政策、规定,要区别情况予以废止或修订。
二、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上的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时间进行清理。清理之后,对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在已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公布结果。4月15日前,各部门要将确定予以废止的本部门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便统一汇总公布结果。
三、最近,我厅已对近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作了统计(含1992年清理文件时提出需做调整的9个文件,详见附表),请表中所列的负责部门按职责分工,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需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逐一提出具体依据(并标明出处)、应如何处理等意见,于4月1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1995年3月27日
附表1: 需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