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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

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3月27日
 以穗府[1995]30号文批转印发)


  为适应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使地方口岸管理制度化,现对《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设置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管理所、天河口岸管理所、海珠口岸管理所、芳村口岸管理所。
  口岸管理所属市口岸办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地方口岸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港澳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直接受市口岸办领导。
  第二条 口岸管理所的职责范围:
  (一)协助市口岸办对所管辖范围内各有关单位申请开设地方口岸的审查。
  (二)对所管理的地方口岸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评比、奖励。
  (三)对所管理地方口岸的关闭和调整提出意见,提请市口岸办审核。
  (四)协调、处理地方口岸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五)会同有关部门纠正、查处在地方口岸发生的违法行为。
  (六)督促口岸各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地方口岸安全、畅通。
  (七)负责收取地方口岸管理费。
  (八)完成市口岸办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市属区政府设置的口岸办公室,享有县一级口岸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限,按行政区域范围实施地方口岸管理,或由市口岸办根据实际情况界定管理范围。
  第四条 经批准从事进口废旧船舶的拆船、修理外籍船舶的船厂以及临时或一次性批准靠泊企业码头装卸进出口货物的,按地方口岸管理费收取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地方口岸管理费按下列收费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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