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应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任务落实到村、到户,填报由省统一制定的征收清册一式3份(乡镇政府、当地地方税务所和乡镇教办各1份),并配合地方税务部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一般在夏收、秋收两季),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一次性征足。
(六)农村不缴纳三税的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开征时间按
《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教育费附加的管理使用
(七)缴纳三税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在征收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镇)集体和个体农林牧副渔业企业的教育费附加以及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时,地方税务部门应分户开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完税证,并按月将征收的上述附加如数划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九)对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个体农林牧副渔业企业应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农民应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并应分户开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代收代扣税款凭证。
(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农村不缴三税的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后,可按实际征收额的5%按月提取代征费。
(十一)农村不缴纳三税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主要用于支付本乡(镇)范围内民办教师的民助部分,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统筹部分上述附加,用于补助所辖贫困乡(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统筹比例控制在征收总额的10%以内。其余部分全部返回征收的乡镇使用。
(十二)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及时安排下达给学校使用。有关部门不得用教育费附加抵顶预算内拨款。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教育费附加征管措施,依法足额征收,保证专款专用,并按
《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
(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
《办法》和本规定制定农村不缴纳三税的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具体征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