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全面开展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5]34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全面开展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1994年,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下,经过全体农税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全省共征收农业特产税2.66亿元,较上年增加1.63亿元,增长157%。目前,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农业特产税税源规模、范围扩大,品目增多,加之农业特产产量、产值迅速增长,省、地(市)、县三级征管部门急需掌握而又缺乏完整的税源资料。一些地区按人头、地亩和农业税征收任务分配办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出现了该收的不能足额征收,无税源的被征收,税源少的超征收,造成税赋苦乐不均,加剧了征纳双方的矛盾。为了搞清农业特产税税源分布状况,平衡税赋,杜绝偷税漏税,科学合理地征收农业特产税,增加财政收入,并为调整农业结构和改进农业投资,掌握农业特产税税源的发展动向提供基本的数据资料,今年我们拟对全省农业特产税税源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普查的范围和内容。按陕政发[1994]46号规定的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应税品目和补充开征的品目,生产环节的应税品目包括:毛茶、柑桔、苹果、梨、杏、葡萄、梅李、柿子、石榴、大枣、海红子、桃、中药材(动物药品不征)、果用瓜(西瓜、甜瓜)、蚕茧(桑蚕茧、柞蚕茧)、苗木、花卉、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龙须草、木本油料(油桐籽、核桃、漆木籽、棕片、芦苇、板栗、毛栗、花椒)、薪炭材、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收购环节的应税品目包括:烟叶(烤烟叶、晒烟叶)、毛茶、淡水鱼、原木、生漆、黑木耳、银耳、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按农业特产生产发展、种植面积、经营收益、税源税赋情况分类别统计。
二、普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全省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从4月1日开始,到6月5日结束。具体普查方法采取集中力量,分类别、品目、纳税人统计上报。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动员,查前培训;第二阶段,逐税源进行现场清查,登记建档;第三阶段,抽查验收。各县区要于5月20日前将普查工作总结报地市主管部门,5月底前各地市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