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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在适用《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时,“没收非法所得”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五、关于军队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
  军队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地方合建、换建房屋,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出售、出租地上建筑物的,用地单位需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出让金由总后勤部统一收取,地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不收出让金。当地财政部门可依照财政部[19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及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登记费。
  1993年7月7日前对军队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已做过处理的,原则上不再处理。
  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
  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时,可采用下列方式处置土地资产:一是由企业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企业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或延期交纳。交纳出让金后,在一定年限内,土地资产作为法人财产。二是国家以土地作价入股,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三是国家以租赁方式,按年收取地租。
  七、其它问题
  1、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2、使用已转让、出租、抵押的划拨土地,凡改变用途的,在补签土地使用权合同时,须征得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国有企业更名、分设、合并时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可不补办出让手续,但必须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在贯彻省政府1989年120号文件,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已依法处理过的转让、出租国有土地案件,只要没有重大出入,一般不再处理。
  5、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住房的用地,只办理登记手续,不补办出让手续。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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