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出让金可根据转让、出租、抵押的不同方式、不同地类、用途,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尚未确定的,可按同一区位内近三年市场价格的平均值计算。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低于五年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出租许可证,并按月或年度以土地租金形式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出让金;租期在五年以上的,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首先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然后根据抵押贷款的不同用途先交纳少量出让金。抵押人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抵押贷款,可先按抵押金额的1-5%抵交部分出让金;企业用于周转资金的抵押贷款可先按贷款金额的0.5-1%抵交部分出让金;其余部分可以在因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处分抵押物时,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价款中先行扣除。少数资不抵债,交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企业,抵押贷款时可暂不交纳出让金。抵押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处理抵押物时,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中先行扣除。抵押人按期清偿了债务,未交纳部分出让金,不再补交。
出让金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统一交财政部门。
四、关于土地违法交易非法所得的计算
(一)非法转让土地的,以所获得的全部价款计算非法所得;转让地面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连同非法转让土地的,从总价款中扣除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的价款,以所余价款计算非法所得。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的价款,以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正式评估结果为依据。
(二)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以所获得的全部租金计算非法所得;出租地面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而连同非法出租土地的,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的租金和税费,以所余租金额计算非法所得。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的租金以房产管理部门或物价部门认定的价格为依据。
(三)用抵押方式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以抵押债权总额计算非法所得;抵押地面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连带非法抵押土地的,从抵押债权总额中扣除地面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抵押债权的金额,以所余金额计算非法所得。
(四)以联营方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以土地入股金额计算非法所得。
(五)非法转让土地、未获价款,而获得其它不动产或动产的,以法定机关评估的不动产或动产价格计算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