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87的1月1日《
土地管理法》至1990年5月19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发布施行前,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办过户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依照《
土地管理法》、《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然后补办有关手续。
(二)1990年5月19日
《条例》发布后,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照
《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1号令发布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划拨土地原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补办出让和登记手续,依照
《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1994年6月27日《
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发布后,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依照
《办法》从严处理,并补办出让手续。主动接受处理的,在
《办法》规定范围内从轻处罚;弄虚作假,干扰清查工作的,在
《办法》规定范围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