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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土地局《关于清理划拨土地
 使用权自发交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5]41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省土地局《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
             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人民政府:
  我省从1992年开始,在宝鸡市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清理整顿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993年,《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关于加快我省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1993]51号)下发后,清理工作在全省全面铺开。清理的初步结果表明,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严重。近10亿元应由政府回收的划拨土地收益资金流失到单位或个人手中。流失渠道,一是卖房带地,非法获利;二是租房带地,截取地租;三是单纯出卖划拨土地使用权;四是单纯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五是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债务;六是以联营联建等形式以地易房、以地易物;七是以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入股。由于土地使用自发交易的情况复杂,时间跨度大,形式多样,交易面宽量大,因此各地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加之一些问题的处理政策不够明确,影响了处理工作的进度。为了进一步搞好清理整顿工作,使存在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尽快将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原则
  以国家和我省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为依据,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者的利益,积极稳妥地处理非法交易行为,促进土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流动。理顺国有土地的权属关系、经济关系和管理关系,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引上依法运行的轨道,为建立规范化土地市场奠定基础,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
  二、时间界限和处理办法
  凡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发生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案件,都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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