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产业;
(二)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商业、服务业)以及“三来一补”等外向型企业;
(三)进出口贸易;
(四)其他新兴行业和产业。
试验区可以从提供配套服务的角度,适度发展房地产、金融业以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试验区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按穗改字[1992]8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进入试验区的企业原则上应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主体,允许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进入试验区开发经营,具体情况可由管委会自行决定。
七、鼓励在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综合经营,其区外开设的分支机构,凡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面向国际市场的外向型企业,经批准,可享受试验区的优惠政策。
八、试验区内企业的折旧,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照顾,折旧率为: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年折旧率为5%,机械设备折旧率为10%。
九、试验区由白云区税务局设立税所,对区内税务实行统一征管,并按规定给予优惠。
十、试验区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批后,由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项目用地审批、报建由管委会会同当地区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十一、试验区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地铁和国家、省的部分外,其余全部返还给试验区作基础设施建设用款。其他有关优惠可参照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实施。
十二、试验区的企业可按规定在区内征用土地建厂房,也可以租用和购买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工业用地期限最高为50年,商住用地期限最高为70年。
十三、试验区内企业的物业,由市国土局房管局核发产权证,可以出租、抵押、转让。
十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管委会组织建立试验区信用社,负责办理区内企业的存贷业务,提供开户和结算方便。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等企业筹建财务公司,办理区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