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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用地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建设用地附加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
  1.南昌市按每平方米15元计征;
  2.其他设区的市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按每平方米12元计征;
  3.其他不设区的市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4.县城按每平方米9元计征;
  5.其他建制镇按每平方米6元计征。
  (二)开发区内的用地
  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前项规定的标准计征;
  2.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按建制镇的标准计征。
  (三)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用地、城市居民集资建房用地、国家和省批准的安居工程用地,按本条第(一)项所在地的征收标准减半计征。
  (四)乡村范围内的用地
  1.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每平方米1元计征;使用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土地的,按每平方米3元计征;
  2.乡(镇)村盈利性公共公益事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每平方米0.5元计征;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每平方米1元计征;
  3.其他建设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每平方米2元计征;使用乡政府所在地集镇土地的,按每平方米4元计征。
  (五)前4项用地,超过用地计划指标部分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并按计征标准的1.5倍计征。
  前4项用地,凡占用耕地的,均须在各自的标准上每平方米加收2元计征,但乡(镇)村公共公益事业用地除外。
  (六)农民建房用地
  1.占用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元计征;
  2.超过规定建房用地指标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座落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城市规划区内的标准计征;座落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属耕地的按本项占用耕地的标准加倍计征,属非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元计征。
  (七)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出入口1000米(含本数,下同)范围内和在二级公路以及国道、省道沿线两侧200米以内使用土地的,在各自的标准上按下列规定加收计征:
  1.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出入口1000米范围内使用土地的,每平方米加收1.5元;
  2.在二级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使用土地的,每平方米加收1元;
  3.在未达到二级公路标准的国道、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使用土地的,每平方米加收0.5元。
  (八)临时用地(指使用期两年以下的非农业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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