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建设用地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该收费项目已经取消)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江西省建设用地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官正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建设用地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农业开发,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建设用地附加费。
  第三条 建设用地附加费,新建项目按全部所需土地面积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部分所需土地面积计算。
  第四条 在划拨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用地附加费由土地使用者交纳。
  在出让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用地附加费由出让方交纳。出让方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在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同时向受让方收取建设用地附加费。
  第五条 下列用地免交建设用地附加费: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用地;
  (二)福利院、敬老院、乡村卫生院用地;
  (三)农村革命残废军人、烈属、灾民、移民建房用地和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安置用地;
  (四)农民占用非耕地建房用地;
  (五)军事设施用地和非经营性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
  (六)水利设施建设、农田基本建设和乡村道路用地;
  (七)非经营性公益设施用地;
  (八)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和工作用地;
  (九)抢险救灾的临时用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