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5]30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切实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就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办金融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一律为非法经营,要依法予以处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干预。
二、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及所属地市县分、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要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要依法进行自查、自纠。确需设立的,要重新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报批。
三、财政部门办的证券机构,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总行、
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系统证券机构清理办法的通知》(银行[1994]307号)精神,尽快与各级财政部门脱钩。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办成规范的证券交易机构,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撤销。
四、邮政网点办理储蓄业务,必须符合储蓄机构的设置条件,只能在现有邮政营业网点内增设储蓄专柜,不得在邮政网点之外设置储蓄所、联办所、代办所或协储站等,并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核发《许可证》的邮政储蓄网点,不得开办储蓄业务;已经办的,要限期予以清理。
五、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会须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和县以上不再建立农村基金会或联合会,已经设立的,要限期停办有关经营业务,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管理和服务,特别是建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