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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5]30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切实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就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办金融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一律为非法经营,要依法予以处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干预。
  二、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及所属地市县分、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要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要依法进行自查、自纠。确需设立的,要重新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报批。
  三、财政部门办的证券机构,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系统证券机构清理办法的通知》(银行[1994]307号)精神,尽快与各级财政部门脱钩。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办成规范的证券交易机构,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撤销。
  四、邮政网点办理储蓄业务,必须符合储蓄机构的设置条件,只能在现有邮政营业网点内增设储蓄专柜,不得在邮政网点之外设置储蓄所、联办所、代办所或协储站等,并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核发《许可证》的邮政储蓄网点,不得开办储蓄业务;已经办的,要限期予以清理。
  五、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会须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和县以上不再建立农村基金会或联合会,已经设立的,要限期停办有关经营业务,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管理和服务,特别是建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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