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外教在我省任职届满以及外国留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必须按期离境,不得在我省就业。对我省确需留其就业的特殊人才,在报经省劳动厅和省公安厅同意就业的,由省劳动厅签发就业许可证,公安机关为其变更签证、办理继续居留手续。
三、凡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入境的越南、老挝、缅甸三国人员,需在我省边境县(市)就业的,须持有效入境证件和省劳动厅授权的劳动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自入境后十日内到拟就业地县(市)公安机关申办《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
上述三国人员需在我省边境县(市)经商营业的,须持有效入境证件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我境营业的证明,自入境后十日内到拟营业地县(市)公安机关申办《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在就业许可证指定的边境县(市)的就业单位就业。
上述三国人员在我省内地就业的,需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四、未取得《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的上述三国人员不得在我省边境县(市)就业。
从边境地区入境来我省就读的上述三国留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必须按期离境,一律不得在我省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聘雇上述三国人员。
五、对在我省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或私自雇佣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查处。
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境外人员,或以“交流”、“培训”等为名搞变相的劳务引进;不得雇佣外国人从事 服务员、礼仪小姐及其他一般性劳务。更不允许引进外国人从事异性按摩、“人妖”表演等活动。
七、各地劳动、公安、外事部门要通力合作、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共同做好对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查处外国人在我省非法就业的工作,要重点查处非法介绍外国人就业的中介单位和个人,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要加重处罚。对在我省非法就业的外国人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遣送一个。遣送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所需经费由雇佣者负担。
八、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省劳动厅劳动就业服务局和省公安厅出境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