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劳动厅、省外办
《关于加强外国人在我省就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5〕61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
关于制止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的通知》(公发〔1994〕17号)精神,省公安厅、省劳动厅、省外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外国人在我省就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外国人在我省就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确保我省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我国公民劳动就业机会,维护社会治安,依法制止外国人在我省非法就业并确实加强外国人来我省就业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公发〔1994〕17号)《
关于制止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来我省任职和工作的外国人,除与我国有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人员外,均应在境外办妥职业〔Z〕签证;持旅游〔L〕、访问〔F〕、留学〔X〕、过境〔G〕、乘务〔C〕签证的人员和因公互免签证国家的人员不得擅自谋职,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聘雇。
外国人在我省就业,须持有效的护照和职业签证,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居留证》。
三资企业的外籍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和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副代表,需在我省常住的,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如持其他签证入境并需在我省常住的,原则上应出境按规定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境内改变身份的,须提供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的批准件、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代表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居住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后,可以为其改变为职业签证,办理居留证件。
二、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不得在我省就业。有特殊需要的,经省劳动厅和省公安厅同意就业的,由省劳动厅或其授权的劳动部门签发就业许可证;公安机关为其改变签证字头,办理居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