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内部设置的供电设施,除供电部门统一维护和管理的以外,由供电设施所有人维护和管理。
用户独资、合资、集资设置的供电设施,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维护和管理:
(一)属于用户内部专用和自用的,由所有人自行维护和管理。
(二)属于有关用户共用的,由所有人共同维护和管理,或委托供电部门维护和管理。
(三)属于有关用户和其他用户公用的,或占用供电部门电力线路的,由供电部门统一维护和管理;供电部门应按规定对所有人免征或核减供、配电增容费,并就供电设施移交、管理和处置的有关问题与所有人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 (电力供应的要求)
供电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电力的正常和安全供应,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供电电压、频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变动范围;
(二)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巡查、检修和预防性试验;
(三)发现供电设施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四)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保证向用户连续供电,不得随意拉闸断电。
第二十条 (电力使用的规定)
用户应安全、节约、合理使用电力,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对电网运行的统一调度;
(二)不擅自向其他用户转供电;
(三)不私增电力装接容量或私自在公共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用电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供电设施的维修)
供电部门应对其负责维护和管理的供电设施统一安排检修,并按计划进行。
电网发生故障,供电部门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并尽快予以修复。有关用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停电和限电措施)
供电部门按计划对供电设施检修需临时停电的,应在七日前通知用户或予以公告;因抢修需临时停电的,应尽可能通知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
供电部门因电网故障需临时限制用电量(以下简称限电)的,应按有关限电的序位方案实施,并优先保障居民用电。
供电部门在对供电设施检修或抢修时,要求用户采取试拉闸、停电、限电等紧急临时措施的,有关用户应予配合,并接受供电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