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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电网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市电力局应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拟订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经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平衡后,按下列规定进行项目审批:
  (一)35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电力线路项目,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需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按规定报批。
  (二)10千伏以下的变电站、配电站、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相关供电设施项目,由市电力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可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电力销售收入;
  (二)征收供、配电增容费;
  (三)其他社会性集资。
  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资金筹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电力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供、配电增容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电力局拟订,报市计委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城市电网建设用地的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保证建设用地的落实。对因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需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或拆迁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下同)的,应予支持和协助。
  因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拆迁房屋的,按照市政建设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电网建设用地的预留)
  凡本市新建的开发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的地区,应在其详细规划中预留设置变电站、配电站及电力线路的用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和安置被拆迁户。
  在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按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需要以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变电站或配电站的位置。
  第十一条 (地下电力线路和供电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桥梁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时,应征求市电力局的意见,并预留地下电力线路和其他地下供电设施的位置和通道。
  埋设地下电力线路和其他地下供电设施的施工应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开挖。

第三章 供电用电管理

  第十二条 (供电用电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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