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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盐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9年5月30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发布《河南省盐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九日

              河南省盐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运输、储存、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省盐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市场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资源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盐资源。
  第四条 盐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食盐实行专营,工业用盐依照《条例》实行计划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盐业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盐业工作。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六条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盐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盐业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盐资源的规划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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